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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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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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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次数: 浏览

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9日,平顶山市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 14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六条第四款“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议修改为“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第二条第二款,建议增加“根据立法权限”。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第二条第二款已删除。

三、第二条第一款中“清理”,建议修改为“修改、废止。”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规章清理结果包含修改、废止和继续使用。根据清理结果需要修改废止的,草案第四十四条已作出规定“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执行。”但草案对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作详细规定。故未添加“修改、废止”内容。

四、第五条第一款(修改后第七条第一款)在“办法”后增加“实施细则”,在“条例”后增加“通知”。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已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通知”主要用于文件名称,不能与“条例”并列使用,故“条例”后不能增加“通知”。

五、第一条中“结合本市实际”建议删除,后面还有一个“本”字,两个本字重复。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第二条第二款建议引入规章的概念,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具有行为约束力的立法性文件。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规章的概念没有上位法依据,修改后的第二条已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三条第一项中“为了”删除,“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中的“或者”去掉,改为顿号“、”,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八、第四条第二款,作为立法行为,制定规章本身就是重大事项,故“制定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市委。”的表述值得推敲。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事项报告市委”。

九、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督促指导”建议修改为“工作指导。”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表述与上位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一致。

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解释”。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将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合为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十一、第七条(修改后第九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建议修改明确时间节点,如×月×日前。

十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后第十五条第三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适当调整。”建议明确提出书面请示的单位,是起草部门还是市司法行政部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后第四十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备案。”建议修改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向……备案。”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十四、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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