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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3-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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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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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次数: 浏览

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9日,平顶山市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七条“列入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议修改为“列入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第一条,建议在“准确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效果”之后增加“促进规章有效实施”。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主要是“准确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效果”已经包含有“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的意思,为了行文简洁,不再增加“促进规章有效实施”。

三、第四条(修改后第三条),建议增加“社会参与”。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四、第十八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建议修改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法治鹰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五、第八条第一款中,建议将“实施满三年的”修改为“实施满两年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进行立法后评估,与《立法法》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主要是《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完整的规定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故这里指的规章是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行政管理有迫切需求的,并不是所有规章。

六、原第七条(修改后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计划与年度立法计划不可等量齐观,不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主要是规章立法后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有利于督促评估责任单位按时开展,按时完成。

七、第八条,建议在第四项后面增加“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主要是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条文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的条文,在草案第十八条中已规定“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应当是立法后评估的重点。”故此处不需要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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