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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3-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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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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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6-26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优化群众出行方式,促进平顶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2日,依据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并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局网站,广泛征求意见。还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12个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明确责任分工”中的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修改为“市文明办负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地级以上)》标准,指导督导各区、各部门对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采纳情况:采纳。

二、建议:将“对不遵守……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改,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征信考核限制相关运营企业市场占有份额”,修改为“对不遵守……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失信记录,通过定期考核限制相关运营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原因:在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同印发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其中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失信惩戒清单”。目前暂未查询到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等政策文件中,明确有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 言笺 (电动)车运营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

采纳情况:采纳。

三、目前存在有几个品牌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为了避免歧义,建议对实施意见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驱动方式进行说明,明确是指以人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包含以动力装置为驱动的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目前我省尚未对非机动车登记进行规定,因此建议将实施意见第4页“2.在本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核发号牌及行驶证”这句话删除。

采纳情况:采纳。一是对互联网自行车进行备注说明不含电助力、电驱动的自行车。二是删除注册登记、核发号牌及行驶证的要求。

四、建议:删除《意见》第三章规范企业经营第(一)明确企业经营条件中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句。删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规定,结合本意见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也未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必须是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

采纳情况:采纳。企业经营条件中删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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