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第4批 第1次3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4-17 浏览次数: 浏览

(第 4 批  2021 4 16 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HA202104100044

平顶山市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组的平顶山天创建材有限公司,违规经营非法采矿,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造成当地水污染严重。

鲁山县

  经鲁山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为实际控制人贺小伟通过与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刘国平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方式,取得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在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村石梯沟组租赁的荒地(含地面附属物)经营权后设立。自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天创公司仅开展了拟建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并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建设及生产经营,本次交办问题反映的应为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存续经营期间的历史问题。

(二)反映的违规经营非法采矿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17年10月30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村石梯沟组山坡上采挖青石用于石子加工生产。鲁山县自然资源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自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国土资罚决字〔2017〕81号),处以责令刘自军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后,经鲁山县自然资源部门多次日常监管检查,未见其存在擅自恢复开采现象。

现场调查时经调查人员现场踏勘,未见擅自开采现象。

(三)反映的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造成当地水污染严重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17年11月,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村石梯沟组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建筑用石项目,且已基本建成投入使用。鲁山县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原平顶山恒祥工贸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7〕第36号),处以责令停止建设使用,罚款9.44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即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停止建设、使用生产设施,后经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未见其恢复建设生产。

2021年4月11日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时,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已建设的生产设施基本处于废弃状态,已完成安装的生产设备锈蚀严重,不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未见有恢复建设现象。

因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万吨建筑用石建设项目采用原料破碎-分筛-成品工艺,生产链条中无用水工序,无废水产生,加之自2017年12月以来长期处于停建停产状态,现场无相关工作人员停留,亦无生活废水产生。

综上,虽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经营,但因其拥有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的部分权益,且原平顶山恒祥工贸有限公司确实存在违规开采、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鲁山县政府要求观音寺乡政府、环保局、自然资源局要举一反三,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观音寺乡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辖区企业巡查、排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报告;

二是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监督矿山开采企业规范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恢复,防止生态破坏;

三是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之前不得组织建设、生产。

已办结

2

D2HA202104100036

平顶山市叶县叶邑镇万渡口村,国电投河南分公司,有两个风力发电机(村东、村西),噪音扰民。风机建在村民耕地上,周边铺了大量石子,粉尘污染,村民无法耕种。

叶县

噪音

经叶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国电投河南分公司有两个风力发电机实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平顶山发改委立项审批(审批文号:平发改审服〔2018〕59号),编制的《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叶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叶环审〔2019〕45号)。建设地点分布于叶县叶邑镇、龙泉乡、辛店镇等3个乡镇辖区,拟建设风力发电机组20台,配套建设升压站1座,于2020年1月18日开工建设,预计全面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其中5号风力发电机组位于叶县叶邑镇万渡口村东南359米、6号风力发电机组位于叶县叶邑镇万渡口村西南407米,均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基建及设备安装,正在进行并网测试运行。

2021年4月11日,叶邑镇政府和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一)反映的风机建在村民耕地上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调查人员现场调阅了叶县土地勘测规划队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0

1116),《报告书》显示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5、6号风力发电机组所占建设用地地类性质为林地,占用面积均为0.037公顷。

调查发现,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5号、6号风力发电机组建设工程暂未竣工,临时占用土地存在建设区域无法开展农作物耕种现象。

(二)反映的周边铺了大量石子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按照《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施工期间修建的临时引接道路,需采用泥结石路面,采取路基压实、洒水抑尘、物料密闭运输等防扬尘措施。

现场调查时发现,国电投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临时接引道路采取了路基压实、敷设碎页岩石面层、定时洒水降尘等方式处理,符合环评要求。群众反映粉尘污染是因临时占地碎石和黄土裸露大风天气所致。

(三)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的调查及监测情况

按照《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中电装备叶县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叶县风电场项目涵盖的风力发电机组建设点位均需设置300米噪声防护距离。

现场调查时发现,已建设完成的叶县风电场项目5、6号风力发电机组距最近村民住宅分别为359米、407米,符合环评要求。

2021年4月13日-14日,叶县环境监测站对叶县风电场项目5、6号风力发电机组风机噪声开展现场监测,因受风力不足等气象条件影响,现场监测时5号风力发电机组全天停运,6号风力发电机组夜间停运,仅对6号风力发电机组点位至最近村民住宅以50米为间隔,设置6个监测点位开展了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在距6号风力发电机组400米处昼间噪音值为53.5分贝,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符合环评要求。

部分属实

(一)立行立改

叶县政府责成叶邑镇政府负责,督促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对已具备并网调试条件的风力发电机机组及接引道路预占的林地开展地貌修复,恢复原有土地属性。

责任单位:叶邑镇政府

责 任 人:任丙奇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5号、6号风力发电机机组已于2021年4月14日完成)

(二)按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叶县政府责成叶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按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叶县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王红旗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已办结

3

X2HA202104100001

平顶山市湛河区四零啤酒厂、中锋造纸厂存在偷排、弄虚造假、行贿达标等问题。

湛河区

其他污染

经湛河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反映的湛河区四零啤酒厂存在偷排、弄虚造假、行贿达标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湛河区四零啤酒厂实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东段召村南,投资建设的年产20万千升啤酒异地扩建首期10万千升项目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6年12月通过原平顶山市环保局备案并公示(平环评备〔2016〕34号),从事啤酒、饮料等产品的季节性生产、灌装,配套建设有日处理能力2500m3污水处理站一座,采用生物絮凝+A/O一体化工艺,安装有固定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于2019年12月23日取得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10411683180169L001V)。

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万千升啤酒异地扩建首期10万千升项目自建成以来,因行业特殊性,长期处于季节性生产,每年生产时间为4个月(4月-7月),生产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非生产时段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亦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21年4月11日,调查人员对反映问题现场调查,四铃实业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见近期启动生产迹象,污水外排口处于干涸状态。经对四铃实业公司外边界进行实地踏勘,周边土地干燥,未见设置明渠、暗管等偷排行为。

因四铃实业公司生产时废水为主要外排污染物,且已安装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经调查人员现场查阅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未见其在生产及停产期间存在外排废水污染因子超标现象。同时,调查人员调阅了四铃实业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正常生产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废水在线对比检测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在线设备质控样测试结果、实际水样对比检测结果合格率均为100%。

关于反映的行贿达标问题。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平顶山市重点排污企业,由企业自行安装的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由企业自行开展。因反映的行贿达标问题指向性不明,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调查人员暂未发现四铃实业公司存在行贿达标问题。

(二)反映的湛河区中锋造纸厂存在偷排、弄虚造假、行贿达标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中峰造纸厂实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牛楼村南。2004年,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前身原平顶山市升达纸业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编制的《平顶山市升达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同年3月通过原河南省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豫环监〔2004〕53号),2008年12月开工建设,后因资金等原因停止建设。自2009年2月起,原平顶山市升达纸业有限公司在多次股权变更后,于2010年3月将企业名称正式变更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所建设的年产10万吨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自2017年恢复建设,2019年2月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建成后,于2019年10月12日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并公示。建设有本色硫酸盐针叶木浆生产线、废箱纸板浆生产线、损纸处理系统、抄纸系统等主要生产设备,配套建设有日处理能力12000m3污水处理站一座,采用沉淀+超效浅层气浮+厌氧+好氧(预酸化池+循环池+SIC+生物选择池+曝气池+二沉池)+深度处理(芬顿反应器+高效混凝机械澄清池+活性砂滤池)工艺,2018年8月8日取得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104117880875936001P)。

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因疫情原因停产,7月份开始启动生产,但因资金紧张等原因于12月中旬全线停产至今,废水基站自2020年12月25日申请停运。

2021年3月,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拟欲开展生产经营,现正在厂房及生产设施升级改造。编制的《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1年3月通过平顶山市湛河区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平湛环审〔2021〕5号),拟利用原平顶山市湛河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建设采用原纸-涂布-压光-卷取-成品入库工艺的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生产线一套,污染防治设施主要利用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并增建袋式除尘设施4台。

2021年4月11日,调查人员对反映问题现场调查,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不具备生产条件,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项目尚未建成,不具备生产条件。经对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外边界进行实地踏勘,污水外排口处于干涸状态,周边土地干燥,未见设置明渠、暗管等偷排行为。

因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生产时废水为主要外排污染物,且已安装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经调查人员现场查阅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未见其在生产及停产期间存在外排废水污染因子超标现象。同时,调查人员调阅了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正常生产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废水自行检测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在线设备质控样测试结果、实际水样对比检测结果合格率均为100%。

关于反映的行贿达标问题。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为平顶山市重点排污企业,由企业自行安装的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由企业自行开展。因反映的行贿达标问题指向性不明,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调查人员暂未发现中峰实业公司存在行贿达标问题。

不属实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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