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1-000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主题分类
  • 市科学技术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目前在科研活动中有哪些不当做法可被定性为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发布日期:2021-08-17 浏览次数: 浏览

根据2021年6月出台的《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第二条规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件、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位等;

(五)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六)在科技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

(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八)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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