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05
  • 发布日期
  • 2022-01-16
  • 主题分类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发布日期:2022-01-16 浏览次数: 浏览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一)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二)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三)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四)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六)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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