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1-0005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主题分类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中,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第2.8项的三种情况均需要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吗?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浏览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第2.8 项的要求,采用附录D的格式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形成检验结论或提出检验意见。对于检验结论“合格”的,《通知书》中“不符合情况”应当填写“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