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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00sfczx/2023-00009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 主题分类
  • 市房产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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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否可以长期租住?什么情形必须腾退公租房?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 浏览

不能。公租房承租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前需要继续保障的应提出续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腾退。此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上述情形腾退公租房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缴纳租金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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