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产业〔2013〕141号
来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 浏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业政策确认工作,规范工业产品许可中产业政策确认程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日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产业政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管理的主体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通知》规定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确认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其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确认范围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确认重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情况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五、确认程序 

(一)企业依据《通知》精神,向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确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申请书格式和资料清单附后);

(二)按《通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负责牵头确认工作,在《目录》确认范围内,企业原则上按属地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进行确认。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负责建立评审体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对,对符合《通知》要求在确认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具不予确认通知书。

六、转报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书面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含企业概况);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生产许可证原因;明确《目录》条款和内容以及申报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对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意见。

七、核发确认文件

对通过审核(含核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生产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产业政策证明,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即“豫工信产业〔20××〕×号”,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无编号的产业政策证明无效。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确认申请书及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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