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浩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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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浩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0Q31N0P
法定代表人 王军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邢铺村南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延欣(16040014142) 张国伟(16040014166)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新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1、对你的询问笔录  2、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宗地图、现场勘测笔录及地类认定说明;  3.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占用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12543.7平方米其它土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罚款共计:75262.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月1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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