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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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14104030054675152
法定代表人 樊曙亮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中段30号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魏巍 16040014083 耿帅旭 16040014025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湛河南侧卫东区鸿鹰办事处大营村土地实施建设湛南路东延工程(卫东区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及现场照片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8-10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4207.7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18987.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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