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违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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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410400MB1Q17174C |
法定代表人 |
夏芳 |
地址 |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沛洋 执法证号: 16040014076 郭 杰 执法证号: 16040014111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太平、东王营、肖营、东滍、北滍、何庄、薛西、惠洼、周庄、焦庄、姬庄、何庄等村集体土地,于2016年10月开工修建龙翔大道西延工程并于2021年4月完工。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及现场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违法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38131.0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其他用地138089.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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