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MB1F80982X |
法定代表人 |
冯建亚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交通大厦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潘 磊 执法证号: 16040014133 王震林 执法证号: 16040014185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10月擅自占用新华区、卫东区上徐、龙门口等村土地实施省道325漯嵩线平顶山程庄至郑万高铁平西站段道路建设工程,2021年7月建成通车。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1661895.831平方米合2492.84亩,其中耕地386378.193平方米合579.567亩,其他土地 1275517.638平方米合1913.2755亩,所占土地符合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你单位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8-10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86378.19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柒拾贰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捌角陆分(7727563.86元);其他土地 1275517.6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陆元叁角贰分(12755176.38元);共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捌万贰仟柒佰肆拾元贰角肆分(20482740.2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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