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园林绿化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400005452196C |
法定代表人 |
冯建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9号河滨公园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靳六银 执法证号:16040014130 杜振华 执法证号:16040014155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园林绿化中心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施工建设平顶山市大香山路两侧人行步道和龙门大道两侧人行步道。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2358.016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7715.003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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