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MB1F80982X |
法定代表人 |
冯建亚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交通大厦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沛洋 执法证号: 16040014076 郭 杰 执法证号: 16040014111 |
违法事实 |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郏县广阔天地乡吴堂村;宝丰县石桥镇何寨村、李丰山村、石桥村、周庄镇刘湾村、余东村、杨庄镇胡庄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夏店村、周庄村、闫口村、惠洼村、西王营村、叶营村;鲁山县新集乡桃园村、徐营村、贯刘村、西羊石村、邓寨村、马楼乡关庙杜村、牛栏庄村、张良镇杜庄村、黄庄村、闫洼村、余庄村等村集体土地,于2018年3月开工修建省道233焦桐线(郏县至鲁山段)改建工程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违法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86819.4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其他用地249208.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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