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410400MB1663746W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义 |
地址 |
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70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圈 执法证号: 16040014159; 刘明松 执法证号: 16040014146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遵化店镇西赵村、汝坟桥村、戴庄村土地于2019年10月1日开工修建高新区长江路工程,2020年6月竣工。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非法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违法当事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93743.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21437.3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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