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违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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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1410400MB1Q17174C
法定代表人 夏芳(负责人)
地址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1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边亚飞 执法证号: 16040014001 郭 杰 执法证号: 16040014111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擅自占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宋村集体土地建设示范区夏耘路北段工程,2021年8月完工。经现场实测及相关资料证明:所占耕地4389平方米(折合6.5835亩),其他土地 13011平方米(折合19.5165亩);
主要证据材料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测量图纸、地类证明、规划证明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非法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处以18-20的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8-10元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非法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处以18-20的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8-10元罚款”。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38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其他用地1301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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