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南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061390196Q |
法定代表人 |
魏大伟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楼四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红星:16040014028 刘晓龙:16040014075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南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胡杨楼村、徐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新华路道路南延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20年8月停止建设,至今未通车。所占土地符合北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21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