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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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41041100547204X9
法定代表人 苑天增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1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志鸿:16040014072 邓宝丽:16040014041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6月擅自占用位于湛河区姚孟街道办事处姚孟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湛南路西延(凌云路至西环路)工程,2018年9月建成通车。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证明及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处罚依据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中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28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及其他土地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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