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保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石墨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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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保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6767418456
法定代表人 宋原涛(身份证号:410421197806020038)
地址 湛河区曹镇乡曹西村南与苗张路交叉口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书涛 执法证号: 16040014150 徐志红 执法证号: 16040014136
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察笔录与现场施工照片各1份;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评估报告1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022.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湛河区曹镇乡曹西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22.8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23.65平方米耕地及非法占用的3599.17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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