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留志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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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留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410411196203080050
法定代表人 叶留志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叶庄2号
行政处罚种类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4〕第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耀滨 执法证号:16040014203 耿帅旭 执法证号:16040014025
违法事实 叶留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卫东区申楼办事处叶庄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该厂房于2011年6月动工建设,2011年9月框架建成,2014年4月竣工,之后再无新的建设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叶庄村证明;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现场照片2张;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7.地类说明1份; 8.规划说明1份; 9.土地权属情况说明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165.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卫东区申楼街道办事处叶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6165.07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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