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4171827002X |
法定代表人 |
姬国兴 |
地址 |
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陶抗16040015070雷继伟16040015036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的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90万吨洗煤厂扩建项目院内有原煤约60吨,占地约80平方米,煤矸石约50吨,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肆万壹仟伍佰元(4.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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