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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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4171825023L
法定代表人 李占强
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2021〕1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新亚16040015079王向辉16040015076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的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工业扬尘废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2年以内的;配合调查。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伍拾捌万肆仟元(5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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