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经营拆包饲料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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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饲料)罚﹝2022〕第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亚东(16040019002) 张新刚(16040019073)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亚东、张新刚、陈智超一行来到高新区太阳城市场东门南侧的XX种子饲料门市部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王X出示并确认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王X在其经营的XX种子饲料门市部内有经营的拆包饲料三种,经现场称重分别是: 1.生长育肥猪浓缩饲料(平顶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2022.06.17)22.35千克【销售17.65千克】; 2.肉小鸡配合饲料(平顶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2022.06.17)30千克【销售10千克】; 3.大型养殖企业专用饲料(平顶山市九州同心饲料有限公司)21.5千克【销售18.5千克】。 这三种饲料均为拆包经营。当事人经营拆包饲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主要证据材料 拆包饲料:1.生长育肥猪浓缩饲料(平顶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2022.06.17)22.35千克;2.肉小鸡配合饲料(平顶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2022.06.17)30千克;3.大型养殖企业专用饲料(平顶山市九州同心饲料有限公司)21.5千克。 1.现场检(勘验)笔录1份(共1页); 2.涉案地点门牌照片1张(共1页); 3.拆包饲料照片3张(共3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张); 5.当事人王X询问笔录1份(共3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 7.委托书1份(共1页)。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标准(2021年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产品品种数量在2个以上不足5个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标准(2021年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产品品种数量在2个以上不足5个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9元(共计罚没3219元); 3.没收拆包饲料。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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