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泓庆销售中心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鸡苗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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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泓庆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0MACB9F7P88
法定代表人 黄X
地址 平顶山市示范区滍阳镇韩寨村南500米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动检)罚〔202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 军(16040019060) 李晓伟(16040019006)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31日,群众举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韩寨村泓庆畜禽销售中心销售的鸡苗没有检疫证明,2023年6月1日在请示支队主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会同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综办工作人员到平顶山市示范区滍阳镇韩寨村南500米3号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泓庆畜禽销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并经业务负责人黄加安确认后,执法人员对黄加安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就开展了活禽鸡苗销售业务,销售的鸡苗未附检疫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销售收据复印件6份; 2、购销合同复印件 4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5、询问笔录2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多次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活动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整(处货值金额93400元99%的罚款,共计92466元)。 2、当事人(黄X)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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