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德玛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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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德玛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40E67G26
法定代表人 时某某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25号院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告字〔202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刘世峰(16040000655)、侯亚磊(16040000656)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6日16时43分时,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25号院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德玛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待上网顾客11名,无人佩戴口罩,网吧内有人抽烟,网吧仅有1名收银员工作,未佩戴口罩,无人进行巡视巡查工作。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拍照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1〕第B001号,网吧投资人时爱平赶赴现场后进行签字确认。 1月8日,该网吧投资人时爱平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该网吧由于经营不善,正在转让中,将雇佣的网管、保洁等人员全部解雇,日常管理由收银员一人开展,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主要证据材料 一:《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2MA40E67G26复印件一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0402200033复印件一分;投资人时爱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二:《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1〕第B001号1份1页;执法取证照片1份3页;投资人时爱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4.1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情节严重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责令停业整顿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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