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高某某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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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洛阳市瀍河区恒大绿洲47号楼20楼2021号房间(户籍所在地义马市跃进路29号)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1〕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成旭华(16040021016)、杨贾(16040021023)、刘超(16040021018)
违法事实 经查,高某某(以下称当事人)于2012年4月25日通过网络中介在香港申请注册了中国渎职报社有限公司和《中国渎职调查报》,注册地址在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中国渎职调查报》每周五出版一版,对开四版,在香港发行,定价6元(港币)。为拓展国内新闻采编业务,2016年3月底结识了平顶山市籍男子张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份又认识了平顶山市籍男子张某某(另案处理)。之后,当事人为张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制作发放了通过网络购买的并盖有《中国渎职调查报》钢印的新闻记者证和新闻工作证。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线索移交函》1份、2.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3.高某某的讯问笔录2份(复印件)、4.张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复印件)、5.张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复印件)、6.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扣押决定书》2份(复印件)、7.张某某户籍信息1份(复印件)、8.张某某和张某某自写的《检查》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人员的违法言词证据) 证据二:1.高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2.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1.《中国渎职调查报》备案信息复印件、2.中国渎职调查报有限公司备案信息复印件、3.通过香港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的网站查询结果、4.2021年9月3日出版的《中国渎职调查报》照片、5.新闻工作证和新闻记者证复印件(证明报纸备案和出版信息及违规办理的证件)。
处罚依据 当事人擅自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件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本机关查明无违法所得,你擅自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的行为违规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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