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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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东东城盛世花园*号楼*单元**号(现居住于洛阳市偃师区槐庙村兴隆南街**号)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1〕LY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陈佳(16040021009)李晓俊(16040021010)
违法事实 微信公众号“平顶山旅游圈”是当事人个人注册使用,当事人通过个人微信招揽并收取3名游客拼至平顶山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参加2021年4月29日“老君山一日游”一事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该团当事人从中赚取获利12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120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查处有关微信公众号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通知》 证据二:1.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远程勘验笔录;2.远程勘验截屏取证;3.远程勘验全程录像光盘。 证据三:1.现场检查笔录;2.导游调查询问笔录及游客团款尾款转账凭证。 证据四:平顶山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及团队资料。 证据五: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据六:1.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当事人招徕收取3名游客“2021年4月29日老君山一日游”拼至平顶山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微信截图;3.当事人注销微信公众号“平顶山旅游圈”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你的违法所得为壹佰贰拾元(120元),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1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6月4日
行政处罚机关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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