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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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0MA9KCMP14L
法定代表人 刘武昌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未来路与学苑路交叉口平顶山学院内东区蓝楼餐厅东50米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3〕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罗 靖(16040022037)、张向伟(16040022017)
违法事实 你洗浴服务中心在2023年4月12日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1、2023年4月1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23年4月1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经营者刘武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3年4月1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1、2023年4月12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现场笔录(编号: 2023041209285041178901)一份; 2、2023年4月12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编号:2023041209375341178902)一份; 3、2023年4月12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现场拍摄照片5 张; 4、2023年4月1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双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5、2023年4月21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公共场所空气及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XW(G03)2023041702;报告日期:2023年4月17日)一份; 6、2023年4月21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苑洗浴服务中心经营者刘武昌的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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