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王明昌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3〕3号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明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医罚〔2023〕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璐璐16040022026 、郭新华16040022039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修改、补记病历。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部分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3、《询问笔录》1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询当事人执业资质网站截图1份。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的相关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7.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