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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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7694549682
法定代表人 袁浩
地址 郏县李口乡东北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万照 16040024068、 王永16040024096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矸石精煤出口处、破碎机、原煤下料口、风机房等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1】执3(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1】执3(15)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浩进行询问,证明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三:现场矸石精煤出口处、破碎机、原煤下料口、风机房照片四张。
处罚依据 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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