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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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MA3X7A3H6Q
法定代表人 陈晓鹏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宝丰县肖旗乡七里营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2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胡晨博16040024055,段慧娜16040024040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1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对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1月至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1]55号;2、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崔锋杰的询问笔录;3、对该站长何燕乐的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50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使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未达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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