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平电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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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2599101018N
法定代表人 李广建
地址 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复制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赟泽16040024086;宋戈16040024049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2日至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单中缺少:①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②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③事故隐患治理情况;2、对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中发现,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2021年3月23日厂级月度安全检查暨夏“三防”监检中排查出的隐患 “燃油泵房门口照明灯需更换未防爆灯”的相关整改记录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与实际整改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情况不符。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1]35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豫平)应急责改 [2021]17号);3.对该电厂安全监察科科长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孙红伟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4.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以及该电厂2021年3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和整改落实情况。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0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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