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制砖车间和原料车间部分登高作业爬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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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4MA46GFT109
法定代表人 闫怀轻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街道刘庄社区刘庄村1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3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宋戈16040024049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5日至8月26日,我队对平顶山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制砖车间和原料车间部分登高作业爬梯(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制砖车间和原料车间设置的紧急疏散出口没有明显标志;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现记[2021]95号);2.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副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陈长兴的调查询问笔录;3.该生产经营单位制砖车间和原料车间2处登高作业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现场照片;4.该生产经营单位制砖车间和原料车间出口未设置紧急疏散标志的照片。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违法事实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9-10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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