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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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MA3XC4JN8H
法定代表人 刘德胜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寺坡湖滨大道西段李辉庄北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2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党培16040024080,沈岩16040024063
违法事实 1、第二炼钢厂转炉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不足(一控制室内现场配备一台空气呼吸器不能满足应急要求)。3、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当。4、书面管理的重大风险(2项)与现场公示的重大风险数量不一致。5、未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缺少检查频次内容。《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导则》(豫安委办【2018】79号)6、配电室部分配电柜缺少橡胶绝缘垫,一个门下部腐蚀,未见电工安全用具。一配电箱开关脱落,箱内一电缆未接零线。7、检维修、施工与生产交叉作业现场设置的警示标志不足,设置的围栏不当。8、部分岗位未见应急处置卡。9、部分岗位未见风险告知卡或者岗位应知应会卡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行为1、行为3、行为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4、行为5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条,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6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9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未达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度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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