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汇通加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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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汇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0944524291
法定代表人 林新华
地址 鲁山县张良北路余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万照 16040024068、 钱浩然16040024081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31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对鲁山县汇通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0】执3(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执3(8)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鲁山县汇通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鲁山县汇通加油站安全管理员林益镰进行询问,证明鲁山县汇通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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