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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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390853132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明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寺沟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16040024069) 何磊(16040024031)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6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郑州工信局和巩义应急管理局联合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进行专项检查,查出:1.便携仪台账显示个别出现超期送检情况,比如608625、105150等均为9月3日到期,9月22日方送检,检验报告尚未出具; 2.戊8-31200风巷掘进工作面内两部皮带,一部未安装急停保护,一部未覆盖皮带全长;3.戊8-31200风巷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烟雾保护安装在机头传动部正上方,位置不符合AQ标准要求;4.戊一轨道下山瓦斯抽放泵站片盘处缺坡底挡车装置。5.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图上采区下山与掘进巷道交叉口等重点区域未安设人员定位分站。6. 戊8-31200风巷高抽巷抽采巷道带式输送机保护不全,底滚多处脱落。7.矿井过半数皮带均未安装烟雾传感器,不符合AQ标准。8.三水平戊一轨道下山有3个巷道分支点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戊8-31200风巷巷道内信号线、动力线及瓦斯抽放管同侧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确定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1]11HJ02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行为情况存在。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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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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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 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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