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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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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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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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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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0]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豫D01-481792) 何磊(豫D01-925510)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14日,平顶山应急管理局执法四队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平煤股份十一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 矿井调度室录音电话保存不足3个月,保存至8月1日。2. 矿井监控日报显示:2020年7月30日,己16-17-24030采面风巷气温达到26.7℃,矿井采用“三八制”作业,但综采四队工人工作时间长达11个小时,未按照要求缩短工作时长情况属实。平煤股份十一矿安标科科长李某某是以上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
主要证据材料 |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执四15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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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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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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