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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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58032991XX
法定代表人 秦许东
地址 郏县黄道镇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3〕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谷龙生(16040024039) 杨喜会(16040024090)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5日-6日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一: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具体问题为:1.12月29 日六 2-11060风巷 9:13-9:21双风机停,风筒传感器未动作。2.六2-11060风巷风筒第 77-79 节弯曲不平,褶皱深度 200mm,风巷外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溜煤眼上方缺少一道降尘水幕。3.六 2-11100 风巷第 11、14、27 节风简接头处漏风,200m处隔爆水棚个别水袋水不足,压风自救装置距迎头距离超过40m。)行为二: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具体问题为:4.六2-11100风巷排水管路未及时前移(距迎头约50m);迎头缺少备用泵,并未热备。)行为三: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具体问题为:5.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要求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实际未达到要求,2022年12月份共有31个班带班领导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7.11(违法行为第1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1.1(违法行为第2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一条(违法行为第3条)的规定; 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违法行为第4条)的规定; 行为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5条)的规定。 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3〕1100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三份。证据四:景昇煤业2022年12月份领导干部入井情况统计表,证明检查当日,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三: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责令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 3月1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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