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第三十四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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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第三十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7794100965
法定代表人 佟胜欣
地址 鲁山县南环路与311国道交叉口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2]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鹏16040024046 张万照16040024068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5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站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培训。
主要证据材料 1. 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2〕执3(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2〕执3(12)号:证明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站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培训。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站经理李素霞的询问,证实该站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职工组织培训;3. 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封面复印件;证明该站正在使用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 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 2022 年 4月 19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第三十四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站未按照规定对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2〕执3(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2〕执3(12)号】:证明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站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培训。2.调查询问笔录:经对该站经理李素霞的询问,证实该站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职工组织培训;3. 2021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封面复印件,证明该站正在使用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3000(贰万叁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 年 4月 2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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