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未制定“双预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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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MA46K0498U
法定代表人 王会敏
地址 宝丰县城关镇北街社区北二环与宝肖路交叉口西北角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2]1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段慧娜16040024040 王双民16040024089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3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未制定“双预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 豫平 )应急现记〔2022〕执机动(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豫平 )应急责改〔2022〕执机动(11)号:证明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站未制定“双预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2、调查询问笔录:经对该站安全管理员郑朋友的询问,证实该站未制定“双预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处罚依据 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经调查提取证后,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要求: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包括编制的风险管控清单内容不全的,以下类同),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壹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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