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翠芬无烟草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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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 处 字〔 2021 〕 3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唐献林 庾春建
违法事实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共计查扣各类香烟25.4条,当事人购进后未销售)价值总额为5555元整,认定其违法总金额为5555元整。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移送财物清单平烟移[2019]第048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烟移[2019] 第048号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3、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壹份;(证明移送事实。) 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 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5、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三份;(证明移送事实。) 6、平顶山烟草专卖局证据线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烟存通知字[2020]第048号No:040102431. 平烟存通知字[2020]第 号No:040102432.两份;(证明移送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8、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9、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两份;(证明移送事实。) 10、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 11、当事人写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证事实。) 1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出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相关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2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31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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