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胜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优胜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MA3X653LX5
法定代表人 马飞行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新东建材市场后三号院一楼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1〕2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邵继平(执法证号:1604003020)、赵晶磊(执法证号:豫:16040030148)、郑彦(执法证号:豫:1604003062)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专项检查中发现,平顶山市新华区望湖百货超市销售的GB2519120201111伊利臻浓牛奶,产品外包装宣传语含“有蛋白质含量比调制乳国家标准最低要求多39%”。
主要证据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 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给予的权限; 3、 当事人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广告; 4、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叁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广告; 5、 委托制作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GB2519120201111伊利臻浓牛奶外包装盒是平顶山市优胜商贸有限公司设计印制; 6、 收据和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广告费用; 7、 当事人产品包装盒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广告; 8、 销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平顶山市优胜商贸有限公司经销伊利臻浓牛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身份; 10、 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广告; 11、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权限; 12、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二份; 13、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 14、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望湖百货超市身份; 15、 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权限; 16、 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进货渠道; 17、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进货渠道; 18、 门店进货单一份,证明进货渠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即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 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 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 一幅度中较高的 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 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 30%以上 70% 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 30%以下确定, 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70%以上确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版)》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同意
集体讨论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49998.00元)。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4999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4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