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思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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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博睿思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110114MA004LHUXM
法定代表人 李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1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松伟(1804000083),魏英伟(1804000086),张大交(1804000089)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了一整套以发展会员为出发点的制度,当事人发展会员(包含VIP学员和团购商)的组织运营模式有两种。一是VIP学员发展人员的收益模式:成为VIP学员后直接推荐的VIP学员A为你的下线学员,当事人会给你发放142.5元的一级推广奖金到你365APP的钱包内;你直接推荐的VIP 学员A又进行了推广行为,A发展的B成了VIP学员,那么你可以获得二级推广奖金95元到你365APP的钱包内。VIP学员发展下线学员横向无边,可以一直推广,每发展一个下线学员获得一级推广金142.5元;纵向下线每发展一名学员会获得二级推广金95元。二是团购商推广收益模式:当事人设置有运营中心(地市级100万元)、集团创始合伙人(29.8万元)、事业合伙人(19.8万元)、高级合伙人(6.5万元)、联合发起人(2.5万元)、钻石VIP(4500元)等团购商,分别缴纳对应金额,就可以成为相应级别会员,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团购商发展人员的收益规则是:团购商在对应级别的范围内,在直接推广VIP学员时,直接获得一级推广金346.75元,其直接发展的VIP学员再发展VIP学员的,该团购商获得二级推广金95元。自然人成为当事人会员后,为获得收益,就必须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并鼓动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下线成员,以收取推广金。
主要证据材料 1、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企业档案,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递交冻结申请相关情况; 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0402财保66号—(2019)豫0402财保81号,证明冻结涉传账户相关情况; 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人资格; 6、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博睿思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证明当事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7、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9、当事人关于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开展业务的情况说明及VIP学员和团购商名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0、当事人VIP会员及团购商推广结构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1、当事人365APP视频资源许可使用合同,证明当事人提供视频服务相关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九十六条:“裁量标准:(一)组织策划传销,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4、违法经营总额 100 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以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48000元; 2、罚款1760000元; 以上合计8008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9月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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