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眼科医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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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眼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PDY00021-241040314A5121
法定代表人 段新杰
地址 卫东区矿工路东段8号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2019〕3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万春(执法证号豫D01-494931)、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违法事实 平顶山眼科医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眼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处六万元的罚款;罚款计陆万元(6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2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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