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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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医疗机构注册号:41698588-6 410423 11 G100 1
法定代表人 石章海
地址 鲁山县花园路南段刘营桥南100米路西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2019〕3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17616、383560
违法事实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
主要证据材料 1、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及其附件拍照6份;3、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产品质量合格证1份;4、询问笔录2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6、压力表检定合格证1份;7、安全阀校验报告2份;8、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情况说明1份;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10.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各1份;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份;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过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8-2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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