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业(集团)六矿职工医院使用未强检医疗计量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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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煤业(集团)六矿职工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PDY11507-941040211A1001
法定代表人 季长虹
地址 新华区新新街会宾路东段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 [2019]34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17616、383560
违法事实 使用未强检计量器具
主要证据材料 1、对你医院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医院正在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情况说明1份;8、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份; 9、利润证明1份;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医疗计量器具拍照4份;3、对你医院为患者做CT检查收费凭证拍照;4、对你医院为患者做CT检查登记簿拍照23份;5、调查笔录2 份; 6、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台账1份;7、强检医疗
处罚依据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7版)第三章的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首次违法。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佰元的罚款。”第二节第二条“(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过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医疗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肆万玖仟壹佰零捌元伍角(49108.5元),处以罚款每台件贰佰元(200.0元),罚没合计肆万玖仟玖佰零捌元伍角(49908.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9-2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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