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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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5651444740(1-1)
法定代表人 曾长飞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文化路东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202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轩西民(豫D01-217616)、秦华南(豫D01-383560)
违法事实 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主要证据材料 1、对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含附表10份);2、抽样单16份;3、现场拍照54份;4、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28份;5、封样物品清单1份;6、强制性认证产品3C认证证书13份;7、检验报告30份;8、对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查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2份;9、对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调查笔录1份;10、13款车型同批次数量及价格表1份;11、证明LX2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单价增值税发票1份;12、LX2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单价证明1份;13、三轮摩托车国家标准1份;14、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LX2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2、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LX2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4辆; 3、并处违法生产4辆LX2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肆万零贰百元(40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7-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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