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大咖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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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鄞州大咖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330212MA28Y9HR78
法定代表人 梁艳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华茂学府一号A座1108室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 2020〕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松伟16040030177,魏英伟16040030026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宣传、推广销售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护肤品、彩妆产品、洗护产品等系列化妆品。其设置了一套发展会员、收取费用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不同金额商品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认购600元成为团购代理,认购3000元成为县级代理,认购8000元成为市级代理,认购28000元成为省级代理,认购50万元成为二级经销商,同时各级代理获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当事人还设置了严格的上下级制度,规定下级代理只能在推荐他的上一级代理处购买商品,其上级均可以根据商品价格获取不同金额的收益,代理级别越高获得收益越大。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销售姬存希化妆品共发展各级代理15098人。其中二级经销商16人,省级代理882人,市级代理967人,县级代理3739人,团购代理9494人。合计认购商品获取费用57345400元,扣除当事人向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总额29285395.88元,获利28060004.12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艳的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的营销模式及违法事实;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的营销模式及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发展代理层级关系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代理层级关系及违法事实;5、当事人财务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发展会员的盈利情况及违法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代理商人员名单数量及收入情况的说明1份和详细的代理商名单2份(纸质版及电子版),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会员间的上下级关系及违法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各级代理价格表1份,证明当事人发展会员获利的方式;8、当事人提供的与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经销合同1份、购销合同4份、订货单11份、收货单39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9、执法人员在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取的授权经销合同1份、购销合同4份、订货单11份、出库单39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货总额;10、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平顶山辖区的违法行为确系当事人所为;11、司法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发展会员的数量、级别、上下级关系的违法事实;12、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会员费、商品购销及盈利的事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禁 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 准( 2020 版) 》 第四章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一项第4目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 法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28060004.12 元; 2、 罚款 2000000 元; 以上合计 30060004.12 元, 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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