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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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5531502010
法定代表人 李延华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北段荣邦花园 9 号楼 21 栋东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 2023 〕25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 2023 年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办 [2023]46 号)文件计划有关要求,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对当事 人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经销的(产品名称:原味葵花子、 商标:李三食品+图案+字母、规格型号:500 克/袋、生产日 期:2023-03-10、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2023 年 06 月 02 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 具了检验报告(№: SY2023027656),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标准指标≤0.80,检验结果是 3.2,不符合 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2 格。2023 年 6 月 7 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 号 SBJ23410000440337132ZX ) 和 检 验 报 告 ( № : SY2023027656),由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河南卓强科技有限 公司,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存在异议。因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葵花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过氧化值(以 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李三原味葵花子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 籽类食品》要求的李三原味葵花子,实际销售是 500 千克,销 售金额一共是 9500.11 元的事实; 3. 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 5 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延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 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被委托代理人销售部经理杨 小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小康是当事人的被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 5.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李三原味葵花子(生产日期 2023.03.10)的生产商河南李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李三原味葵花子的出厂检验报告打印件, 证明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进货保管等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住所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储存条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三原味葵花子的事实; 7. 《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书 》( 顺 序 号 SBJ23410000440337132ZX)和检 验 报 告 (№: SY2023027656), 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李三原味葵花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 籽类食品》要求的事实; 8. 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单、进货查验台账、电脑销售记录、 物流费用支付截屏,证明当事人由生产商河南李三食品有限公 司配送李三原味葵花子(生产日期 2023.03.10)500 千克,配送 金额 7800 元,销售金额一共是 9500.11 元,快递费用 1375.2 元, 盈利 324.91 元的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 版)第十条第一 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 食品 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 324.91 元;2、 罚款 50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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